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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對經濟造成影響(黑客的危害性)

本文导读目录:

关于黑客经济犯罪的

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做出了修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改扩大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打击面,提高了量刑幅度,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

请问从技术上分析,网络信息安全对国家经济到底有多大影响?

楼主描述的这种已经是战争行为了。单纯说经济影响,对于境内零售业可能影响不是致命的,暂时冻结交易,断开网关,每家企业做数据恢复。可能会闹腾个把月,但还不至于国破家亡。至于后续的外交或是军事,那才是大头。对于金融业的影响很大。不过战争对于金融业的影响永远都大~~网络信息安全对于经济的影响,完全不需要上升到国家层面。楼主可以去网上搜索用户信息泄露对于个体企业的危害。这种危害对于企业来说,起码是大元气大伤的。或者说,如果网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也就是说网络不能被用于商业领域。那么请回忆九十年代初,那个信用卡真的可以刷的年代~~

麻烦采纳,谢谢!

此次推特黑客入侵事件,共造成多少经济损失?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大,也就20万美元不到,主要是该事件的影响力太大了。

黑客经济犯罪的懂法律的看下

绝对可以判刑啊。。。关键谁是主犯?判多少年基本没什么意义,跟上面哥们说的10年以下有期,常规这么判,1年,1个月都属于10年以下,没意义。要是黑客是主犯,肯定重判,获刑年数会多。

在网络营销中,什么叫经济性风险?它包括哪几个方面

网络营销的风险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经济性风险,另一类是人为风险。经济性风险已经在前面具体讲述过。下面主要介绍一下人为风险因素。

人为风险,或称非经济风险,是指由于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的风险,人为风险主要包括由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网络犯罪等形式而引起的风险:

1.计算机病毒引起的风险

影响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计算机病毒。所谓计算机病毒是指一种隐藏于计算机中,破坏其正常运行及存储于其中的文件,并且能够繁殖传播的程序。

2. "黑客" 的网络犯罪引起的风险

除了上述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编制病毒对企业网络进行恶性破坏以外,还有些被俗称为"黑客"的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对企业进行骚扰,盗窃企业机密,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黑客的原意是指热衷于设计电脑程序的人,他们对电脑非常着迷。但更多的黑客是犯罪分子,他们有的截取银行账号,盗取巨额资金;有的盗用电话号码,使得电话公司的客户蒙受客观存在巨大损失。这些人因此也被称为"骇客"。

黑客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已经引起各国政府和治安机关的密切关注。数不胜数的黑客犯罪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提醒人们:黑客渐趋于普遍化。

3.由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带来的风险

网络侵权实际上经常指的是侵犯版权,但实际上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还是多种多样的。网络营销服务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而这一方面受到的侵犯也就形成了网络营销中人为风险的一大因素。

(1)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营销环境下传播的问题。有些网站以链接的方式来复制,不直接盗版,他们主要采取链接合作的方式,和一些小网站,主要是个人网站建立链接,由个人网站上载盗版的作品,在自己的网站上建立链接,效果一样。

(2)对作品和录音制品技术保密的问题。

(3)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权利管理信息问题。

(4)数据库的保护问题。

在网络营销中,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风险还包括因著作权、域名和注册商标及名称权的侵犯所带来的风险。

黑客经济犯罪

关于通缉:通缉对象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所以请先像有关部门报案(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归公安机关管辖,贪污罪归检察院管辖)。

因为你说的案情不清楚,所以我只能分情况来讨论。

根据我过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你公司职员可能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三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盗窃的情形。

如果贵公司职工在拿钱是未利用职务之便(即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那么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所以这种情形不会被判死刑。

2.职务侵占的情形。

如果贵公司职员利用了职务之便,那么便构成职务侵占罪,黑客与贵公司职员属于职务侵占的共犯。量刑: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3.如果贵公司是国有企业且贵公司职员犯罪利用了职务之便,那么黑客与贵公司属于贪污罪共犯。量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三楼的答案:李俊所犯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虽然楼主说的也是利用计算机犯罪,但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 评论列表:
  •  痛言绮筵
     发布于 2022-05-29 02:06:39  回复该评论
  •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所以这种情形
  •  丑味煞尾
     发布于 2022-05-29 02:08:11  回复该评论
  • 制病毒对企业网络进行恶性破坏以外,还有些被俗称为"黑客"的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对企业进行骚扰,盗窃企业机密,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黑客的原意是指热衷于设计电脑程序的人,他们对电
  •  俗野轻禾
     发布于 2022-05-28 21:56:01  回复该评论
  • 客的原意是指热衷于设计电脑程序的人,他们对电脑非常着迷。但更多的黑客是犯罪分子,他们有的截取银行账号,盗取巨额资金;有的盗用电话号码,使得电话公司的客户蒙受客观存在巨大损失。这些人因此也被称为"骇客"。黑客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已经引起各国政府和治安机关的密切关注。数不胜数的黑客犯罪事件
  •  孤央鸠魁
     发布于 2022-05-28 16:19:37  回复该评论
  • 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而这一方面受到的侵犯也就形成了网络营销中人为风险的一大因素。(1)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营销环境下传播的问题。有些网站以链接的方式来复制,不直接盗版,他们主要采取链接合作的方式,和一些小网站,主要是个人网站建立链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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