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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木马病毒犯罪量刑(制作木马病毒违法吗?)

本文目录一览:

恶意撒布木马病毒属怎么处罚

按相关法律规定,传播扩散病毒木马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泄露商业秘密罪怎么判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注释:此罪的前提是:1、侵犯商业秘密;2、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扩展资料:

案例:侵犯商业秘密六人获刑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绪某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判决。对被告人绪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赵某、袁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靖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对其生产设备及机械配件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责令6被告人共同退赔天津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损失1202858.16元。

经审理查明,绪某等6人原为天津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生产钢筋笼和弯曲中心。绪某系生产钢筋笼和弯曲中心车间主管,张某系该车间项目负责人,赵某系该车间小组主管,袁某、靖某、张某某系该车间操作工。

6人掌握该公司钢筋笼及弯曲中心的技术工艺,绪某掌握主要设备供货渠道。

2016年10月,上述6人预谋利用天津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工艺及主要设备生产弯曲中心,并由绪某组织,指派袁某、张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2017年初,绪某、张某、赵某在天津市东丽区组织配件,袁某、靖某、张某某负责组装弯曲中心。

在6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他们所建的生产线已生产弯曲中心11台,销售10台,非法经营数额为131.1万元。

经鉴定,弯曲中心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绪某等人生产并销售10台弯曲中心及他们在山东新成立的公司内扣押的3台弯曲中心(1台成品,2台主机到位,欠标牌及组装),与建科公司生产的弯曲中心对比。

通过将“对比产品”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二者的结构实质相同、二者的实现的功能相同。“对比产品”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绪某等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6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参考资料:手机人民网-侵犯商业秘密六人获刑

传播扩散病毒木马犯什么罪的

一、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情节轻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评论列表:
  •  礼忱野浓
     发布于 2022-07-03 02:13:41  回复该评论
  • 进行对比分析,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二者的结构实质相同、二者的实现的功能相同。“对比产品”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法院认为,被告人绪某等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6被告
  •  囤梦稚然
     发布于 2022-07-03 08:26:10  回复该评论
  • 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绪某等人生产并销售10台弯曲中心及他们在山东新成立的公司内扣押的3台弯曲中心(1台成品,2台主机到位,欠标牌及组装),与建科公司生产的弯曲中心对比。通过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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